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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國人同胞,各位記者朋友,大家晚安,對於國務機要費案偵辦過程及起訴結果,帶給國家形象受損、社會動盪、政壇紛擾及對民進黨造成重大傷害,在此本人謹向全民、民進黨全體黨員同志及長期支持者,致上最深歉意。
對陳瑞仁檢察官、協辦檢察官及所有參與偵辦的檢調人員,在這幾個月面對各種壓力,辛苦辦案、戮力從公,努力偵查的敬業、認真態度,也要表達肯定感謝之意。
雖然部分起訴內容容或有可議之處,甚至於沒辦法接受,可是話又說回來,這樣的偵查結果,何嘗不是台灣司法的勝利與民主的驕傲。
起訴書說我與太太在五年內,用七百一十二張發票,最少的一張一百二十九元,共貪污歪哥一千四百八十萬元新台幣,這種指控,對一個政治人物來說,等於判決政治死刑一樣,這是非常痛苦的事。
但我要請問大家,阿扁有可能這樣歪哥嗎?我本人有必要用這種方法來貪污嗎?用五年時間到處蒐集發票,連一百二十九元一張,這種這麼少的發票也不放過,五年歪哥一千四百八十萬元,平均一年不到三百萬元,若阿扁真正歪哥,用那種方法歪哥,我相信我不可能面對司法。
因為大家都知道,依照憲法,與大法官三百八十八號解釋文,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訴究,這是憲法為總統,因為他是國家元首,對內統帥全國陸海空軍的重要職務,對外代表中華民國特殊身分,所為的尊崇與保障,刑事豁免特權。
總統的刑事豁免特權,絕不是保護總統個人,而是在保障總統這個職位,阿扁作為國家元首,我學法律出身,深知憲法第五十二條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三百八十八號解釋文,所以在案發之初,甚至在幾年前,阿扁要到花蓮,為某個案子以兼(民進黨)主席身分作證時,很多憲法學者與法界前輩勸阻阿扁,說總統刑事豁免特權,絕非屬於個人,你沒權力放棄。
這是國家憲政體制做的保障,所給予的尊崇,所以他們極力反對我到花蓮作證,這次當然也不例外,希望依照憲法第五十二條與大法官會議解釋文,必須堅守憲法明文規定,不能有所逾越或破壞,但就如同我選擇到花蓮作證一樣,這是我完全充分配合檢察官,依法行使職權,也在他面前表達願放棄這樣的刑事豁免特權。
第一次詢問在總統府,從下午四點問到晚上九點,我們沒有用晚餐;第二次在官邸,從晚上九點問到隔天凌晨一點半,中間也沒有休息,我們是用這樣的態度表達對我們司法的尊重,及對檢察官依法行使職權的配合與支持。
這就是我的信念,尊重司法比什麼都重要,中間也表達我內心世界,面對這樣指控,我心胸坦蕩,若我心裡有鬼,大可祭出護身符,憲法第五十二條及大法官三百八十八號解釋,我不但沒這樣做,也沒請律師在場,我認為我可以面對檢察官詢問及相關調查。
第一點,大家知道兩千年我當選總統後,總統薪水一個月八十四萬新台幣,我領了不好意思,因為總統不是為了領錢,而是要為人民做事情,所以為了替國家省錢,何況景氣也不好,工作不好找,總統領這麼多不好意思,所以我自動減半。
一個月剩四十二萬,一年十三個半月,因為薪水減半,一年就少領了五百五十萬,四年就少領兩千兩百萬、六年三千三百萬、八年四千四百萬,由此大家好好想想,我有必要拿發票貪污一千四百八十萬?
第二點,大家有印象,總統有國安密帳私房錢,就是大家所熟知的奉天專案,這是民國八十三年存在的專案,我統計從民國八十三年到民國八十九年之間,總統可支用的經費一年是七億一千萬,但九十一年我全部繳庫。
一年有這麼大金額可使用,我要貪奉天專案也是一個機會,不用經立法院和審計部,如果要貪,這不是很好機會?但我們全部繳庫,不止奉天專案繳庫,當陽專案也繳庫,都是民國九十一年的事情,奉天專案的錢繳庫不要了,怎會花五年時間煞費苦心、大費周章貪一千四百八十萬?
第三點,起訴書有兩案,公關公司案以及支持民運人士案,這兩條用了四千兩百萬,但是真正用發票支付一千兩百萬,有三千萬是用於機密費用,若我要貪污,只要把機密費用放在口袋,何必拿出來?我沒放在口袋全部拿出來,怎麼會用發票的方式貪污一千四百萬?這有可能嗎?符合邏輯經驗法則嗎?希望大家能夠仔細想看看。
第四點,過去五年從民國九十一年到今年四月,犒賞文武百官,一年差不多八、九百萬,扣除固定費用支出,五年機密費用累計有五千九百萬,加上檢察官認定的一千兩百萬禮券與發票核銷的一千四百萬,我能使用差不多九千萬,但五年我支出為九千四百萬,如此入不敷出,還有可能放口袋?這是非常重要數字和簡單算術,希望大家能參考,由此可知,陳水扁是這樣的人?有必要收集發票貪污嗎?
什麼叫國務機要費,它的性質是什麼,很多人的認知都不一樣,甚至連會計科目都一改再改,沒有非常完整的一套標準,大家曾在電視報紙看到國務機要費,審計部說是業務費,主計處說是是特別費,審計、主計單位的認知不一樣,做老百姓的我們要如何能瞭解,作公務人員的人也搞不清楚。
尤其我手頭有一份八十年到九十六年度國務機要費的用途別和科別變更的明細表,八十年到現在真正看到「霧煞煞」,國務機要費可叫特別費加上機密費,有時叫特別費,有時叫首長特別費,或叫特別費加機密費,有時叫機要機密費,有時叫業務費加上機要費,到底什麼費真的是沒法去瞭解。
國務機要費從這些用途別、科目真的是沒法去掌握,莫衷一是,變來變去,國務機要編列的用途與科目真的讓我們很難去追尋,不曉得大家聽的懂?有夠花、霧煞煞。
檢察官在起訴書中特別稱機密費與非機密費兩項類別,我要請教大家,會計科目根本就沒有所謂機密費,檢察官把它定義,說機密費只要領據,不必單據和發票,就可以直接領出來,就可以直接用,不必附單據;非機密費認為要單據、統一發票才可以支領,非機密費也是檢察官創造出來的新名詞,不是會計科目、用途別等等。
請大家想想,過去的政府所謂非機密費,我們也發現有一個人他用領據每個月領了一百二十萬,連續領十個月共領一千兩百萬,用非機密費領的,檢察官不是說用非機密費不能用領據,要用發票或單據,過去卻可用領據領非機密費。
不管是審計、主計意見不一,會計科目也一再變更,讓大家莫衷一是。連總統府慣例也是前後不一,到底可不可以用何種方式真的不懂,有很難懂,也沒人跟我們上過課。
作為國家領導人的總統,到底有沒有像其他首長的特支費?副總統、五院院長、甚至縣長、鄉長都有,但總統預算書找不到首長特支費。一般公司董事長也有交際費,作為一個國家總統沒有交際費、特支費,這樣對嗎?國務機要費是交際費?還是首長特支費?
行政院長也有機要費,一年幾千萬元,做一個總統,國務機要費不是機要費不然什麼是機要費?所以審計部當作是一般業務費,沒什麼特別,做一個總統要怎麼做?比一個副總統、院長、鄉長還不如,總統不必交際費嗎?
國務機要費不做一個檢討,建立制度,這樣的爭議永遠不會停止,馬市長等首長也會陷入兩難,甚至被誤會,我相信馬市長不是那樣的人,這是制度的問題,首長特支費也有這樣的爭議,全國唯一在用國務機要費的總統,為了這個性質大家認知不同,結果說總統貪污,這讓我們非常痛苦和難過。
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到九十五年三月在收集發票。為何民國八十九年、九十年沒收集,九十一年才有?這不是吃飽喊餓,也不是說要用這種方式準備歪哥。
我們可以思考,為何要這樣做?第一,總統府的國務機要費,本來不但能留用也能補充。什麼叫留用、補充?就是所有的機密費花的不夠,可以互通有無,甚至需要發票、單據的非機密費花剩下的部分,也隨時可移做機密費使用,可以用來用去、撥來撥去。
上述機密費與非機密費的使用可留用、補充的情況,一直到八十九年、九十年都可以,但九十一年後審計單位說不行,說要發票才能報銷。這就是為什麼九十一年開始才收集發票的理由。
總統原本可以支配奉天專案的一年一億一千萬費用,但奉天專案在九十一年二月繳庫後,當陽專案十月也繳庫,這樣一來,總統可支配的錢,就只剩國務機要費,沒有國安密帳、總統的私房錢可動支。
起訴書載明的F案,前身是C案,即支付公關公司的費用。這筆費用傭來是用奉天專案報銷,但繳庫後,除了有一年因主計單位補助國安單位一些錢,因此用年度
預算來繼續支付以外,後來又沒有了。
到二零零四年當選連任,這家公關公司說,如果不繼續跟他們簽約,就要跑去跟中國簽約。當時衡量,這是攸關國家利益,他們過去替我們做這麼多事,這麼久也知道這麼多秘密,如果讓他們走了,對國家的利益可能會有很大影響。所以最後決定繼續簽約兩年。
上述公關公司的續約費用,既沒有奉天專案又沒有國安單位的年度預算支應,所以才使用國務機要費支應。這是收集發票的第二個理由。
第三點,國務機要費,理論上機密與非機密費的比例應該是百分之五十與百分之五十的比例。但實際上,永遠是機密費超過非機密費,以國民黨執政時期為例,機密費與非機密費的比例有時是百分之五十五比百分之四十五,有時是百分之六十比百分之四十,有時甚至是二比一。
機密費不夠得想辦法從非機密費來核銷,既然又不能留用或補充,才要想辦法用發票核銷。
第四點,收集發票不是現在才有,是從九十一年一直到九十五年。如果九十一年這樣做不行,主計單位也好,審計單位也好,為何沒有指正,說這樣做不行?
連續幾年都過了,審計單位也審核過了,等到第五年才說這樣不行,你說,我是要怎麼做呢?如果不行,主計或審計單位就應該早點說。
當時有相關的人士說,用發票來報就可核銷,形式上符合會計程序,實際上夠錢使用就行。對於現在說收集發票核銷不可以,我感到抱歉,也會檢討、會改。
現在知道這個程序有瑕疵,這是該檢討的事情。不過,當時的程序瑕疵,加上當中如果接收到錯誤的訊息,使我誤會說這樣做可以,現在說我是貪污,這樣是很不公平的事。
針對大家關心錢到底用到哪裡?有沒有放在私人口袋?甚至檢察官認為,一千四百八十萬是貪污,不是用在機密外交等公務,是用在私人口袋。但明明相關開銷的比我們收入還多,要怎麼歪哥?
如果要用這些發票貪污,為何不拿張比較多的,污的比較多?要貪這些怎麼可能?有關家中四個大人的發票,錢全部歸公,全沒放在私人口袋;一千四百八十萬絕沒放在私人口袋。
檢察官認為,能接受F案、民運人士資助案,但其他幾個案有問題,可能是機密費用或自行籌措,但要是能對外募款作外交,就把錢放私人口袋就好了,為何要拿出來?放在私人口袋又有誰知道?這樣的說法、推測完全與事實不合。
借款推展外交工作,檢察官不相信,但為推展外交需要,的確私人借錢一時周轉,有時大家講一下,有錢還、沒錢欠一下,怎麼知道這樣也有問題?同時外交隨時要用錢,什麼時間用錢,不確定,可能早在一年前就要規劃推展;錢放在這裡,不是馬上用,是隨時要用。
拓展國際外交費用一千萬,是希望給國家更大外交空間,更是總統要做的事,由於國家外交空間艱難而必須做的事。這些錢有人說冤枉錢,但不做不行,這筆錢放在那裡,是準備作大條的,檢察官對總統做外交完全不了解,也不知道外交有多困難。
甲君人在哪裡?現在落在誰的手中?我很為他生命財產擔心。本來和檢察官講,這麼多機密外交怎麼講?打死都不能講,永遠不能講,要隨著人進到墳墓也不能講;這麼機密,否則害死很多人。
很多事實不能講,為國家利益、當事人保護,也避免外交紛爭、外交事務困擾,甚或政治鬥爭。其他國家沒這種事,只有台灣外交處境困難,才會這樣,相信李前總統最能體會,也最有經驗。
我對李前總統很肯定、很欽佩,建立很多制度,像是奉天專案,分散各方面錢集中使用、生利息,是他最大貢獻,個人一介不取,很清廉,值得稱讚。但外交困境他最了解,外交很困難,會花冤枉錢,天文數字的錢也花出去,結果錢丟到水中還有漣漪,這些連漣漪都沒有,被人騙了還不敢說明被人騙了,這就是作元首、作外交的困難。
中國對我們採取三光政策,要挖光所有邦交國,難道我們就這樣縛手就擒嗎?做一個總統,要照顧大家不但住的平安,還可以走出去,要大家可以住的平安就需要國防,要大家可以走出去就需要外交,這兩方面最重要。
國防與外交都和中國都有關係,我們沒辦法,就是一個壞鄰居在那裡,國防和外交都需要花錢。我向檢察官報告,做一個總統的為難,我的困境,我為台灣如何走出去,我的用心與計較,很多外交工作我無法說,檢察官要我一定要說。
檢察官說,願意幫我保密,甚至要將所有資料封存,永遠都不會打開。甚至這些人不會曝光,結果大家看起訴書,有多少外交工作、多少的名字都出現在那邊,到底要如何保密,用猜的都猜得到?對外交比較認識的人,看到那些人就知道和哪一個國家有關係,和哪些事情有關係?這樣好嗎?
連累很多人我很抱歉,為了這個案件,我要請問大家,作為一個總統,有義務與責任把總統五、六年來做的事情,特別是外交工作要向檢察官和盤托出,再機密的也要報告嗎?這是我百思不解的事情。
今天這麼多人曝光,誰能保護他們,我不知道如何對他們交代。還好我很多沒說,如果我每一件事都說出來,是否每件事情都寫在起訴書上,還上網。
這是為了國家的外交利益做事情嗎?為了國家的最高利益思考嗎?當然我尊重司法,尊重檢察官按照職權行使職務,但是當時說要保密與封存,而且還是白紙寫
黑字,結果卻是這樣?這樣好嗎?
對於因為起訴書有寫到的人與案子,帶給你們困擾,財產或工作的困擾也好,未來受到困擾也好,我也向大家道歉。
大家都知道甲君對外秘密外交工作,有人說謊。不管是善意或惡意說謊,我覺得都是要道歉的地方。但是說謊如果是出於善意,是為了掩護秘密外交工作,是否情有可原?
是否大家可以從這樣的角度思考,所謂義務衝突的法理之便,當國家利益與個人發生衝突,是要先顧國家利益,或是要先顧個人利益。當中有說詞不一,為了掩蓋什麼事情,造成檢察官誤會,影響司法偵查與公正性,我都願意在這裡道歉。
但是其中為了掩護機密外交工作,攸關國家安全,甚至有些只有國安會極少數同仁才知道的事情,我也在想到底要不要講,什麼時候講?要向誰講?
在檢察官面前我都不敢講,我是否可以在全國同胞面前講,或者我要在不傷害國家的大前提下,我必須向法院講,做完整的說明。
為了替國家做事情,為了推動外交工作,為了國家安全,我用心良苦,盡心盡力。今天遭受這樣的待遇,我相信,我個人的甘苦不是大家可以體會的,但是沒有關係,既然大家選我當總統,我就必須負起更大的責任與委屈,更大的誤會,我都要承擔。既然要當總統,當然我要付出代價,我必須犧牲,這都是我願意的事情。
第一、清廉、名譽比生命重要,個人去留微不足道,相信歷史會還我公道,司法會還我清白,不過我不是戀棧職位,不必等到三審定讞,只要司法在一審判決貪污有罪,我立即下台一鞠躬。
第二、國家與個人義務衝突,所帶來內心掙扎,固然不足為外人道,但作為總統,我深愛台灣,深愛我的國家,為台灣國家利益,有些敏感、極機密工作,不能講就是不能講,若因不能講被誤會而受到委屈,個人都願犧牲小我完成大我。以上報告,請各位記者朋友,請全國鄉親先進,親愛的國人同胞能批評指教,多謝。
媒體提問
媒體問:檢方起訴書表示,不論錢的用途流向,但利用他人發票申領機要費就是既成犯,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不曉得總統看法如何?檢方起訴書內容指出,總統第一次應訊時,曾提及有關四個機密外交案子,若您當下未說明,也可另補書狀補陳,而非使第一家庭操守一再遭受質疑,為何總統當時不一次說清楚?
總統答:如果說按照檢察官在起訴書內提及,引貪污治罪條例,利用機會,詐領財物罪應屬既成犯,吳淑珍取得發票領取國務機要費時,就已經成立犯罪。這是檢察官見解,若這樣的見解是成立的,而且為法院所接受,我今天種種說明都白說了,就是說用發票領國務機要費,這樣就算貪污了,不管是用於公領域或私領域,都是貪污都是犯罪成立。
但是話說回來,起訴書內載明很多案,中間有兩案非常大條的,F案與民運人士案,共花了新台幣四千兩百萬,中間有一千兩百萬也是用發票支付,這也是先把錢領出來,再用發票核銷這些錢,照檢察官說法,這兩條也算貪污啊,也算是貪污犯罪既成犯,為何這兩件案子不算貪污?這是矛盾的,我也不知道哪個才是對的,起訴書內有這樣的情形,一個說可以、一個說不行。
第二,我剛才說,機密外交能不說就不說,你看說出來害了這麼多的人,這就是我的原則,那就是好險我沒全部說出來,還有很多案我沒說出來,所以他(檢察
官)第一次就要說出來,我是要如何說呢?
我可以保持緘默、我可以拒絕配合調查,但是我尊重檢察官與司法,想說他會替我保密,不會寫在起訴書內,結果事實發展不是這樣。真的不說不行,因此打算在不傷害國家利益的大前提之下我來說,但是看到這般情形,我真的不敢說。
剛才有說在衝突與掙扎的內心世界內,如果講了會影響國家形象,會影響整個外交糾紛,甚至影響整個支持台灣的好朋友、友我人士,我怎麼能為了自己出賣國家,影響外交工作?
總統任期不過兩任八年,之後還有別的總統,但是我還要繼續做人,我們國家還要繼續存在,為了自己出賣國家影響外交工作,要辦這個案,不能當作一般刑事案件,因為外交工作牽涉很多機密,這是非常複雜敏感的事情。
我不是在推卸責任,我希望大家能夠想想看,我這樣說對不對,國家是大家的,不是我陳水扁的,台灣需要在國際上交朋友,外交要不要維持,還是通通攤在陽光下,這樣台灣是穩死的,就算我不做總統不要緊,還是有別人要做,但是要不要保守這個機密,使台灣外交的路能夠持續走下去,給大家做參考,謝謝。
問:檢方原本在十一月一日要對夫人進行第二次複訊,為何府方一再拖延,讓檢方認定在行使緘默權,夫人是否對此感到不高興和不公平?在總統的部分,十一月六、七日是否要進行第三次複訊,還沒能複訊就偵結總統如何看待?妥當嗎?如果有進行複訊結果是否會大不相同?
答:不曉得檢察官有無在十一月五、六日、今明兩天給我複訊,但是我太太在十一月三十一日有接到檢察官的傳票,說十一月一日下午四點鐘在官邸第二次訊問我太太,後來我太太就傳真向檢察官報告身體有問題,以身體身體不適為理由,請求檢察官把庭期延到十一月五日,也就是今天。
我太太這陣子身體真的非常不好,特別在十月十日雙十慶典勉強露面陪同接見外國元首,連續兩三天身體受不了,事後就馬上感冒生病發燒,甚至她平常就低血壓的人,平常八十、五十,還高到一百三十,幾乎每天都在看醫生,幾乎每天都有醫生進到官邸看她的病,所以不是說拒絕訊問,或者是故意稱病來延宕庭期,真的是身體不許可。
過去檢察官到家裡訊問怕驚擾,或說要保密選擇在禮拜六、日或下班後,這次檢察官訂在十一月一日下午四點,人來人往,縱使身體可以,也沒法保密,身體不方便,想說經過療養也比較有把握,不用一直跟檢察官來請假,但檢察官不置可否,請假也請假了,就這樣案子也結掉了。
至於我的部分,沒錯,我多次透過辦公室與檢方表達還有很多話要講,與檢方做報告說明,這樣的意見表達、透過管道等等,但都沒得到任何的回應。甚至我太太身體不好,也講願配合辦案時程,甚至為了結案、限期結案,想說不因生病而影響他的結案,主動跟檢方講希望抱病應訊,時間由檢察官指定,沒想到得到回應就是起訴書。
這是個重大的案件,如果說甲君案沒有那一回事,那些錢到哪去,也應問問當事人、被告,讓他有辯解、說明的機會,這是一個被告人權,但被告想說明都不可得,這是令人遺憾的地方,不過事後起訴書來看,也許他們認為問也是一樣,不如不問。
如像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領財務是既成犯,用別人的發票就已經成立是貪污犯罪,如果是這樣,當然不必問,卻又不是這樣,只要說明去處就不構成貪污,卻連這樣一個機會也沒有。
問:若司法審判一審判決貪污有罪,立即下台的說法,是否包含總統夫人吳淑珍一審被判決有罪的情況在內?如何看待國民黨主席馬英九在遊行中提出的總統下台主張?
答:我相信歷史一定會還給我公道,相信司法會還我清白。但是我們必須要尊重司法的審判。如果司法審判的結果是一審判決貪污有罪,如果我太太被判決有罪,當然按照檢察官的說法,因為阿扁跟太太一樣,我也逃避不了。
只要一審判決有罪,不必等到三審定讞,我願意提前下台,我已經講得非常清楚。縱使行政院長蘇貞昌在立法院講必須要等到三審定讞,我認為不必。
任何的政治紛爭與憲政爭議,要按照憲政秩序與相關法令規定處理,這點我始終未變。也許大家會有不同要求,我們必須給予尊重,我還是覺得一切按照制度來。
對陳瑞仁檢察官、協辦檢察官及所有參與偵辦的檢調人員,在這幾個月面對各種壓力,辛苦辦案、戮力從公,努力偵查的敬業、認真態度,也要表達肯定感謝之意。
雖然部分起訴內容容或有可議之處,甚至於沒辦法接受,可是話又說回來,這樣的偵查結果,何嘗不是台灣司法的勝利與民主的驕傲。
起訴書說我與太太在五年內,用七百一十二張發票,最少的一張一百二十九元,共貪污歪哥一千四百八十萬元新台幣,這種指控,對一個政治人物來說,等於判決政治死刑一樣,這是非常痛苦的事。
但我要請問大家,阿扁有可能這樣歪哥嗎?我本人有必要用這種方法來貪污嗎?用五年時間到處蒐集發票,連一百二十九元一張,這種這麼少的發票也不放過,五年歪哥一千四百八十萬元,平均一年不到三百萬元,若阿扁真正歪哥,用那種方法歪哥,我相信我不可能面對司法。
因為大家都知道,依照憲法,與大法官三百八十八號解釋文,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訴究,這是憲法為總統,因為他是國家元首,對內統帥全國陸海空軍的重要職務,對外代表中華民國特殊身分,所為的尊崇與保障,刑事豁免特權。
總統的刑事豁免特權,絕不是保護總統個人,而是在保障總統這個職位,阿扁作為國家元首,我學法律出身,深知憲法第五十二條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三百八十八號解釋文,所以在案發之初,甚至在幾年前,阿扁要到花蓮,為某個案子以兼(民進黨)主席身分作證時,很多憲法學者與法界前輩勸阻阿扁,說總統刑事豁免特權,絕非屬於個人,你沒權力放棄。
這是國家憲政體制做的保障,所給予的尊崇,所以他們極力反對我到花蓮作證,這次當然也不例外,希望依照憲法第五十二條與大法官會議解釋文,必須堅守憲法明文規定,不能有所逾越或破壞,但就如同我選擇到花蓮作證一樣,這是我完全充分配合檢察官,依法行使職權,也在他面前表達願放棄這樣的刑事豁免特權。
第一次詢問在總統府,從下午四點問到晚上九點,我們沒有用晚餐;第二次在官邸,從晚上九點問到隔天凌晨一點半,中間也沒有休息,我們是用這樣的態度表達對我們司法的尊重,及對檢察官依法行使職權的配合與支持。
這就是我的信念,尊重司法比什麼都重要,中間也表達我內心世界,面對這樣指控,我心胸坦蕩,若我心裡有鬼,大可祭出護身符,憲法第五十二條及大法官三百八十八號解釋,我不但沒這樣做,也沒請律師在場,我認為我可以面對檢察官詢問及相關調查。
第一點,大家知道兩千年我當選總統後,總統薪水一個月八十四萬新台幣,我領了不好意思,因為總統不是為了領錢,而是要為人民做事情,所以為了替國家省錢,何況景氣也不好,工作不好找,總統領這麼多不好意思,所以我自動減半。
一個月剩四十二萬,一年十三個半月,因為薪水減半,一年就少領了五百五十萬,四年就少領兩千兩百萬、六年三千三百萬、八年四千四百萬,由此大家好好想想,我有必要拿發票貪污一千四百八十萬?
第二點,大家有印象,總統有國安密帳私房錢,就是大家所熟知的奉天專案,這是民國八十三年存在的專案,我統計從民國八十三年到民國八十九年之間,總統可支用的經費一年是七億一千萬,但九十一年我全部繳庫。
一年有這麼大金額可使用,我要貪奉天專案也是一個機會,不用經立法院和審計部,如果要貪,這不是很好機會?但我們全部繳庫,不止奉天專案繳庫,當陽專案也繳庫,都是民國九十一年的事情,奉天專案的錢繳庫不要了,怎會花五年時間煞費苦心、大費周章貪一千四百八十萬?
第三點,起訴書有兩案,公關公司案以及支持民運人士案,這兩條用了四千兩百萬,但是真正用發票支付一千兩百萬,有三千萬是用於機密費用,若我要貪污,只要把機密費用放在口袋,何必拿出來?我沒放在口袋全部拿出來,怎麼會用發票的方式貪污一千四百萬?這有可能嗎?符合邏輯經驗法則嗎?希望大家能夠仔細想看看。
第四點,過去五年從民國九十一年到今年四月,犒賞文武百官,一年差不多八、九百萬,扣除固定費用支出,五年機密費用累計有五千九百萬,加上檢察官認定的一千兩百萬禮券與發票核銷的一千四百萬,我能使用差不多九千萬,但五年我支出為九千四百萬,如此入不敷出,還有可能放口袋?這是非常重要數字和簡單算術,希望大家能參考,由此可知,陳水扁是這樣的人?有必要收集發票貪污嗎?
什麼叫國務機要費,它的性質是什麼,很多人的認知都不一樣,甚至連會計科目都一改再改,沒有非常完整的一套標準,大家曾在電視報紙看到國務機要費,審計部說是業務費,主計處說是是特別費,審計、主計單位的認知不一樣,做老百姓的我們要如何能瞭解,作公務人員的人也搞不清楚。
尤其我手頭有一份八十年到九十六年度國務機要費的用途別和科別變更的明細表,八十年到現在真正看到「霧煞煞」,國務機要費可叫特別費加上機密費,有時叫特別費,有時叫首長特別費,或叫特別費加機密費,有時叫機要機密費,有時叫業務費加上機要費,到底什麼費真的是沒法去瞭解。
國務機要費從這些用途別、科目真的是沒法去掌握,莫衷一是,變來變去,國務機要編列的用途與科目真的讓我們很難去追尋,不曉得大家聽的懂?有夠花、霧煞煞。
檢察官在起訴書中特別稱機密費與非機密費兩項類別,我要請教大家,會計科目根本就沒有所謂機密費,檢察官把它定義,說機密費只要領據,不必單據和發票,就可以直接領出來,就可以直接用,不必附單據;非機密費認為要單據、統一發票才可以支領,非機密費也是檢察官創造出來的新名詞,不是會計科目、用途別等等。
請大家想想,過去的政府所謂非機密費,我們也發現有一個人他用領據每個月領了一百二十萬,連續領十個月共領一千兩百萬,用非機密費領的,檢察官不是說用非機密費不能用領據,要用發票或單據,過去卻可用領據領非機密費。
不管是審計、主計意見不一,會計科目也一再變更,讓大家莫衷一是。連總統府慣例也是前後不一,到底可不可以用何種方式真的不懂,有很難懂,也沒人跟我們上過課。
作為國家領導人的總統,到底有沒有像其他首長的特支費?副總統、五院院長、甚至縣長、鄉長都有,但總統預算書找不到首長特支費。一般公司董事長也有交際費,作為一個國家總統沒有交際費、特支費,這樣對嗎?國務機要費是交際費?還是首長特支費?
行政院長也有機要費,一年幾千萬元,做一個總統,國務機要費不是機要費不然什麼是機要費?所以審計部當作是一般業務費,沒什麼特別,做一個總統要怎麼做?比一個副總統、院長、鄉長還不如,總統不必交際費嗎?
國務機要費不做一個檢討,建立制度,這樣的爭議永遠不會停止,馬市長等首長也會陷入兩難,甚至被誤會,我相信馬市長不是那樣的人,這是制度的問題,首長特支費也有這樣的爭議,全國唯一在用國務機要費的總統,為了這個性質大家認知不同,結果說總統貪污,這讓我們非常痛苦和難過。
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到九十五年三月在收集發票。為何民國八十九年、九十年沒收集,九十一年才有?這不是吃飽喊餓,也不是說要用這種方式準備歪哥。
我們可以思考,為何要這樣做?第一,總統府的國務機要費,本來不但能留用也能補充。什麼叫留用、補充?就是所有的機密費花的不夠,可以互通有無,甚至需要發票、單據的非機密費花剩下的部分,也隨時可移做機密費使用,可以用來用去、撥來撥去。
上述機密費與非機密費的使用可留用、補充的情況,一直到八十九年、九十年都可以,但九十一年後審計單位說不行,說要發票才能報銷。這就是為什麼九十一年開始才收集發票的理由。
總統原本可以支配奉天專案的一年一億一千萬費用,但奉天專案在九十一年二月繳庫後,當陽專案十月也繳庫,這樣一來,總統可支配的錢,就只剩國務機要費,沒有國安密帳、總統的私房錢可動支。
起訴書載明的F案,前身是C案,即支付公關公司的費用。這筆費用傭來是用奉天專案報銷,但繳庫後,除了有一年因主計單位補助國安單位一些錢,因此用年度
預算來繼續支付以外,後來又沒有了。
到二零零四年當選連任,這家公關公司說,如果不繼續跟他們簽約,就要跑去跟中國簽約。當時衡量,這是攸關國家利益,他們過去替我們做這麼多事,這麼久也知道這麼多秘密,如果讓他們走了,對國家的利益可能會有很大影響。所以最後決定繼續簽約兩年。
上述公關公司的續約費用,既沒有奉天專案又沒有國安單位的年度預算支應,所以才使用國務機要費支應。這是收集發票的第二個理由。
第三點,國務機要費,理論上機密與非機密費的比例應該是百分之五十與百分之五十的比例。但實際上,永遠是機密費超過非機密費,以國民黨執政時期為例,機密費與非機密費的比例有時是百分之五十五比百分之四十五,有時是百分之六十比百分之四十,有時甚至是二比一。
機密費不夠得想辦法從非機密費來核銷,既然又不能留用或補充,才要想辦法用發票核銷。
第四點,收集發票不是現在才有,是從九十一年一直到九十五年。如果九十一年這樣做不行,主計單位也好,審計單位也好,為何沒有指正,說這樣做不行?
連續幾年都過了,審計單位也審核過了,等到第五年才說這樣不行,你說,我是要怎麼做呢?如果不行,主計或審計單位就應該早點說。
當時有相關的人士說,用發票來報就可核銷,形式上符合會計程序,實際上夠錢使用就行。對於現在說收集發票核銷不可以,我感到抱歉,也會檢討、會改。
現在知道這個程序有瑕疵,這是該檢討的事情。不過,當時的程序瑕疵,加上當中如果接收到錯誤的訊息,使我誤會說這樣做可以,現在說我是貪污,這樣是很不公平的事。
針對大家關心錢到底用到哪裡?有沒有放在私人口袋?甚至檢察官認為,一千四百八十萬是貪污,不是用在機密外交等公務,是用在私人口袋。但明明相關開銷的比我們收入還多,要怎麼歪哥?
如果要用這些發票貪污,為何不拿張比較多的,污的比較多?要貪這些怎麼可能?有關家中四個大人的發票,錢全部歸公,全沒放在私人口袋;一千四百八十萬絕沒放在私人口袋。
檢察官認為,能接受F案、民運人士資助案,但其他幾個案有問題,可能是機密費用或自行籌措,但要是能對外募款作外交,就把錢放私人口袋就好了,為何要拿出來?放在私人口袋又有誰知道?這樣的說法、推測完全與事實不合。
借款推展外交工作,檢察官不相信,但為推展外交需要,的確私人借錢一時周轉,有時大家講一下,有錢還、沒錢欠一下,怎麼知道這樣也有問題?同時外交隨時要用錢,什麼時間用錢,不確定,可能早在一年前就要規劃推展;錢放在這裡,不是馬上用,是隨時要用。
拓展國際外交費用一千萬,是希望給國家更大外交空間,更是總統要做的事,由於國家外交空間艱難而必須做的事。這些錢有人說冤枉錢,但不做不行,這筆錢放在那裡,是準備作大條的,檢察官對總統做外交完全不了解,也不知道外交有多困難。
甲君人在哪裡?現在落在誰的手中?我很為他生命財產擔心。本來和檢察官講,這麼多機密外交怎麼講?打死都不能講,永遠不能講,要隨著人進到墳墓也不能講;這麼機密,否則害死很多人。
很多事實不能講,為國家利益、當事人保護,也避免外交紛爭、外交事務困擾,甚或政治鬥爭。其他國家沒這種事,只有台灣外交處境困難,才會這樣,相信李前總統最能體會,也最有經驗。
我對李前總統很肯定、很欽佩,建立很多制度,像是奉天專案,分散各方面錢集中使用、生利息,是他最大貢獻,個人一介不取,很清廉,值得稱讚。但外交困境他最了解,外交很困難,會花冤枉錢,天文數字的錢也花出去,結果錢丟到水中還有漣漪,這些連漣漪都沒有,被人騙了還不敢說明被人騙了,這就是作元首、作外交的困難。
中國對我們採取三光政策,要挖光所有邦交國,難道我們就這樣縛手就擒嗎?做一個總統,要照顧大家不但住的平安,還可以走出去,要大家可以住的平安就需要國防,要大家可以走出去就需要外交,這兩方面最重要。
國防與外交都和中國都有關係,我們沒辦法,就是一個壞鄰居在那裡,國防和外交都需要花錢。我向檢察官報告,做一個總統的為難,我的困境,我為台灣如何走出去,我的用心與計較,很多外交工作我無法說,檢察官要我一定要說。
檢察官說,願意幫我保密,甚至要將所有資料封存,永遠都不會打開。甚至這些人不會曝光,結果大家看起訴書,有多少外交工作、多少的名字都出現在那邊,到底要如何保密,用猜的都猜得到?對外交比較認識的人,看到那些人就知道和哪一個國家有關係,和哪些事情有關係?這樣好嗎?
連累很多人我很抱歉,為了這個案件,我要請問大家,作為一個總統,有義務與責任把總統五、六年來做的事情,特別是外交工作要向檢察官和盤托出,再機密的也要報告嗎?這是我百思不解的事情。
今天這麼多人曝光,誰能保護他們,我不知道如何對他們交代。還好我很多沒說,如果我每一件事都說出來,是否每件事情都寫在起訴書上,還上網。
這是為了國家的外交利益做事情嗎?為了國家的最高利益思考嗎?當然我尊重司法,尊重檢察官按照職權行使職務,但是當時說要保密與封存,而且還是白紙寫
黑字,結果卻是這樣?這樣好嗎?
對於因為起訴書有寫到的人與案子,帶給你們困擾,財產或工作的困擾也好,未來受到困擾也好,我也向大家道歉。
大家都知道甲君對外秘密外交工作,有人說謊。不管是善意或惡意說謊,我覺得都是要道歉的地方。但是說謊如果是出於善意,是為了掩護秘密外交工作,是否情有可原?
是否大家可以從這樣的角度思考,所謂義務衝突的法理之便,當國家利益與個人發生衝突,是要先顧國家利益,或是要先顧個人利益。當中有說詞不一,為了掩蓋什麼事情,造成檢察官誤會,影響司法偵查與公正性,我都願意在這裡道歉。
但是其中為了掩護機密外交工作,攸關國家安全,甚至有些只有國安會極少數同仁才知道的事情,我也在想到底要不要講,什麼時候講?要向誰講?
在檢察官面前我都不敢講,我是否可以在全國同胞面前講,或者我要在不傷害國家的大前提下,我必須向法院講,做完整的說明。
為了替國家做事情,為了推動外交工作,為了國家安全,我用心良苦,盡心盡力。今天遭受這樣的待遇,我相信,我個人的甘苦不是大家可以體會的,但是沒有關係,既然大家選我當總統,我就必須負起更大的責任與委屈,更大的誤會,我都要承擔。既然要當總統,當然我要付出代價,我必須犧牲,這都是我願意的事情。
第一、清廉、名譽比生命重要,個人去留微不足道,相信歷史會還我公道,司法會還我清白,不過我不是戀棧職位,不必等到三審定讞,只要司法在一審判決貪污有罪,我立即下台一鞠躬。
第二、國家與個人義務衝突,所帶來內心掙扎,固然不足為外人道,但作為總統,我深愛台灣,深愛我的國家,為台灣國家利益,有些敏感、極機密工作,不能講就是不能講,若因不能講被誤會而受到委屈,個人都願犧牲小我完成大我。以上報告,請各位記者朋友,請全國鄉親先進,親愛的國人同胞能批評指教,多謝。
媒體提問
媒體問:檢方起訴書表示,不論錢的用途流向,但利用他人發票申領機要費就是既成犯,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不曉得總統看法如何?檢方起訴書內容指出,總統第一次應訊時,曾提及有關四個機密外交案子,若您當下未說明,也可另補書狀補陳,而非使第一家庭操守一再遭受質疑,為何總統當時不一次說清楚?
總統答:如果說按照檢察官在起訴書內提及,引貪污治罪條例,利用機會,詐領財物罪應屬既成犯,吳淑珍取得發票領取國務機要費時,就已經成立犯罪。這是檢察官見解,若這樣的見解是成立的,而且為法院所接受,我今天種種說明都白說了,就是說用發票領國務機要費,這樣就算貪污了,不管是用於公領域或私領域,都是貪污都是犯罪成立。
但是話說回來,起訴書內載明很多案,中間有兩案非常大條的,F案與民運人士案,共花了新台幣四千兩百萬,中間有一千兩百萬也是用發票支付,這也是先把錢領出來,再用發票核銷這些錢,照檢察官說法,這兩條也算貪污啊,也算是貪污犯罪既成犯,為何這兩件案子不算貪污?這是矛盾的,我也不知道哪個才是對的,起訴書內有這樣的情形,一個說可以、一個說不行。
第二,我剛才說,機密外交能不說就不說,你看說出來害了這麼多的人,這就是我的原則,那就是好險我沒全部說出來,還有很多案我沒說出來,所以他(檢察
官)第一次就要說出來,我是要如何說呢?
我可以保持緘默、我可以拒絕配合調查,但是我尊重檢察官與司法,想說他會替我保密,不會寫在起訴書內,結果事實發展不是這樣。真的不說不行,因此打算在不傷害國家利益的大前提之下我來說,但是看到這般情形,我真的不敢說。
剛才有說在衝突與掙扎的內心世界內,如果講了會影響國家形象,會影響整個外交糾紛,甚至影響整個支持台灣的好朋友、友我人士,我怎麼能為了自己出賣國家,影響外交工作?
總統任期不過兩任八年,之後還有別的總統,但是我還要繼續做人,我們國家還要繼續存在,為了自己出賣國家影響外交工作,要辦這個案,不能當作一般刑事案件,因為外交工作牽涉很多機密,這是非常複雜敏感的事情。
我不是在推卸責任,我希望大家能夠想想看,我這樣說對不對,國家是大家的,不是我陳水扁的,台灣需要在國際上交朋友,外交要不要維持,還是通通攤在陽光下,這樣台灣是穩死的,就算我不做總統不要緊,還是有別人要做,但是要不要保守這個機密,使台灣外交的路能夠持續走下去,給大家做參考,謝謝。
問:檢方原本在十一月一日要對夫人進行第二次複訊,為何府方一再拖延,讓檢方認定在行使緘默權,夫人是否對此感到不高興和不公平?在總統的部分,十一月六、七日是否要進行第三次複訊,還沒能複訊就偵結總統如何看待?妥當嗎?如果有進行複訊結果是否會大不相同?
答:不曉得檢察官有無在十一月五、六日、今明兩天給我複訊,但是我太太在十一月三十一日有接到檢察官的傳票,說十一月一日下午四點鐘在官邸第二次訊問我太太,後來我太太就傳真向檢察官報告身體有問題,以身體身體不適為理由,請求檢察官把庭期延到十一月五日,也就是今天。
我太太這陣子身體真的非常不好,特別在十月十日雙十慶典勉強露面陪同接見外國元首,連續兩三天身體受不了,事後就馬上感冒生病發燒,甚至她平常就低血壓的人,平常八十、五十,還高到一百三十,幾乎每天都在看醫生,幾乎每天都有醫生進到官邸看她的病,所以不是說拒絕訊問,或者是故意稱病來延宕庭期,真的是身體不許可。
過去檢察官到家裡訊問怕驚擾,或說要保密選擇在禮拜六、日或下班後,這次檢察官訂在十一月一日下午四點,人來人往,縱使身體可以,也沒法保密,身體不方便,想說經過療養也比較有把握,不用一直跟檢察官來請假,但檢察官不置可否,請假也請假了,就這樣案子也結掉了。
至於我的部分,沒錯,我多次透過辦公室與檢方表達還有很多話要講,與檢方做報告說明,這樣的意見表達、透過管道等等,但都沒得到任何的回應。甚至我太太身體不好,也講願配合辦案時程,甚至為了結案、限期結案,想說不因生病而影響他的結案,主動跟檢方講希望抱病應訊,時間由檢察官指定,沒想到得到回應就是起訴書。
這是個重大的案件,如果說甲君案沒有那一回事,那些錢到哪去,也應問問當事人、被告,讓他有辯解、說明的機會,這是一個被告人權,但被告想說明都不可得,這是令人遺憾的地方,不過事後起訴書來看,也許他們認為問也是一樣,不如不問。
如像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領財務是既成犯,用別人的發票就已經成立是貪污犯罪,如果是這樣,當然不必問,卻又不是這樣,只要說明去處就不構成貪污,卻連這樣一個機會也沒有。
問:若司法審判一審判決貪污有罪,立即下台的說法,是否包含總統夫人吳淑珍一審被判決有罪的情況在內?如何看待國民黨主席馬英九在遊行中提出的總統下台主張?
答:我相信歷史一定會還給我公道,相信司法會還我清白。但是我們必須要尊重司法的審判。如果司法審判的結果是一審判決貪污有罪,如果我太太被判決有罪,當然按照檢察官的說法,因為阿扁跟太太一樣,我也逃避不了。
只要一審判決有罪,不必等到三審定讞,我願意提前下台,我已經講得非常清楚。縱使行政院長蘇貞昌在立法院講必須要等到三審定讞,我認為不必。
任何的政治紛爭與憲政爭議,要按照憲政秩序與相關法令規定處理,這點我始終未變。也許大家會有不同要求,我們必須給予尊重,我還是覺得一切按照制度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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